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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6年度煤矿关闭工作任务的紧急通知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要加强领导。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领导。
  二要落实责任。要把整合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乡镇(街道),落实到矿井。
  三要分工负责。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由市经委 (市整合关闭办公室)负责。为保证2006年度关闭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决定由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分别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三个督导工作组,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关闭工作的督促指导。(1)市经委督导工作组:负责万州区、云阳县、开县、彭水县、黔江区、垫江县、梁平县、武隆县、永川市的督导工作;(2)重庆煤监局督导工作组:负责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铜梁县、涪陵区、丰都县、渝北区、璧山县、城口县、忠县、綦江县、荣昌县、秀山县的督导工作; (3)市安监局督导工作组:负责合川市、万盛区、大足县、石柱县、长寿区、双桥区、南川市、北碚区的督导工作。
  三、严格标准,限时落实关闭煤矿名单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办发[2006]8 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三年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2006年度关闭煤矿名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关闭煤矿名单,必须于2006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整合关闭办公室,由市整合关闭办公室于2006年11月 30日前在我市主要媒体公示,接受监督。
  四、制定关闭煤矿退出补偿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整合关闭实际情况,按照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政策界限的要求,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尽快制定我市关闭煤矿退出补偿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严格监督考核
  监察部门对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渎职、失职、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到期完不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同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63833572,传真:6383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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