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定相应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分级管理
根据传销行为(包括网络传销行为)涉及的范围、人员、金额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其划分为I级案件和II级案件。划分标准如下:
(一)I级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I级案件:
1.传销行为涉及5个以上主城区,或涉及的区县 (自治县、市)总和超过10个的:
2.传销行为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3.传销行为涉案人员达到5000人以上;
4.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市协调小组认为应当定为 I级案件的传销行为。
I级案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管辖。
(二)Ⅱ级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II级案件:
1.传销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传销行为涉案人员在200人以上的;
3.市协调小组认为应当定为Ⅱ级案件的传销行为。
对涉案金额不大、涉案人员较少的传销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工商、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能及时进行查处。
Ⅱ级案件由区县(自治县、市)有关职能部门管辖。
五、处置措施
(一)I级案件处置措施
I级案件一旦发生,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协调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批准,立即启动以下处置措施。
1.制订查处工作方案。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到位召集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对查处传销行为作出具体的工作部署,在24小时内制订出查处方案。
2.启动专案组工作机制。专案组人员应在接到专案任务后2小时内到位。专案组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对’突发案件需要立即出现场的,专案组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专案组各成员必须服从专案组统一指挥和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实行督查制度。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专案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听取专案组汇报,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对专案组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协调小组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为专案组排忧解难,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4.做好协调工作。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案件查处的需要,适时调度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II级案件处置措施
Ⅱ级案件一旦发生,由区县(自治县、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同级协调小组批准,立即启动以下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