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机构
1.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协调小组汇报查处重大传销行为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传销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查处跨区域的传销行为,指定牵头单位。
2.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专案组,专案组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派员组成。如果案情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应派员参加专案组;涉及到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应派员参加。
重大传销行为尚未涉嫌犯罪的,专案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对已经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专案组组长则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专案组的组成人员实行平战结合的原则。有专案任务时,专案组成员应当在2小时内到位,并服从专案组的工作安排。
专案组的职责:调查取证。在涉及案件主要证据收集时,专案组成员应当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互补的优势,共同完成取证工作;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查处重大传销行为协调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职责分工
查处重大传销行为,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执法合力。
(一)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等形式的传销行为。对于 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三)宣传部门对查处重大传销行为要组织传媒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社会。
(四)银监部门对查处重大传销行为要积极配合,对涉案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以及暂停支付等工作要予以支持和协助。
(五)财政部门对查处重大传销案件及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民政部门要做好查处传销行为涉及的有关救助安置工作。
(七)维稳办和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由于查处传销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八)商务、教育、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查处传销行为。
(九)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要积极为重大传销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关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和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