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6]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6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一段时期,我市的传销活动有所抬头、有所反弹。一些地区的求业人员和农民被诱骗到广东、广西、河南、山东等地参与传销,一些在外地被打散的传销组织,转移到我市部分地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并呈现出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状况。这不仅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市平安建设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击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杜绝经常的、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务必使传销活动在本地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