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材料:销售代理商应提交代理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进口产品的,应提交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国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及其销售代理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对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
审查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登记备案,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向省内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并适时通过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原因。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对产品抽样送检的,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登记备案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在本省的销售情况、用户目录、用户反馈意见等材料。审查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延续登记备案并重新颁发登记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备案的,其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当做好防雷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确保防雷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
(二)伪造、涂改《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
(三)销售《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确定的防雷产品以外的防雷产品的;
(四)已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存在缺陷,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其整改而拒不执行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不得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