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中采用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通过设计审核。
新、改、扩建防雷装置中使用、安装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已有防雷装置维修中使用、安装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不予发放《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
第四条 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必要的生产或销售条件;
(四)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执行;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出现因防雷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社会投诉或雷击事故。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四)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八条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法人组织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企业质量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