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废止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6]17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气象局,省防雷中心:
现将《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凡已在我省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均已上网公告。各单位可登陆www.hnqx.gov.cn和www.hnfgc.com网站查询。
附件:1、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湖南省气象局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1: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
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防雷产品,应当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应当使用已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