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工作目标:从2006年12月起,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蔬菜、生猪为主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到5%以内,生猪瘦肉精基本得到控制。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在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与超市对蔬菜、生猪全面推行市场准入;2007年7月延伸到全省县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超市;2008年以后将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乡镇、集市,准入品种逐渐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
二、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标识流通。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二)建立分类查验检测制度。对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已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该市场销售;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没有有效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由农产品经营市场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凭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真实有效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大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半年过渡时期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