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同等待遇。合作各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区域内的各方各类旅游企业给予同等机会,实现与本地区旅游企业同等待遇。
3.逐步消除管理和政策壁垒。通过政府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逐步消除“9+2”区域内阻碍旅游业发展的管理和政策壁垒。
(六)构建旅游诚信体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1.推动合作各方在行业内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机制,通过建立诚信经营网络平台,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予以交流和通报,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监督和管理能力。
2.共同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确保旅游市场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繁荣。
3.采取联合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规违纪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合作
1.各方要加强旅游教育培训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的大专院校、旅游培训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多层次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培训的能力和质量。
2.按照区域旅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通过各方共同努力,逐步在区域内的教育培训中,实现统一培训内容、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接待要求。
3.利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机制和所搭建的网络平台,鼓励优秀旅游人才在区域范围内合理流动。
(八)加强政策研究,争取多方支持
合作各方要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中的政策研究,确定重大研究课题,明确具体研究项目;与相关省(区)的交通、工商、公安、民航、铁路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和地区对旅游业的政策性支持,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推动区域内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事务沟通、交流和协调机制
根据合作宗旨,建立“9+2”旅游事务议事协调机制。合作各方要定期将“9+2”区域内旅游协作协调事务纳入“9+2”经济合作的主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利用每年一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机会,由轮值方召开“9+2”旅游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和解决区域合作事宜。
(二)进一步强化区域内旅游民间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业多渠道、全方位合作
进一步鼓励旅游协会等民间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区域内旅游业在多层次、多方面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发挥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规范经营的自律作用,鼓励旅游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企业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