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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
  按照共同推进区域内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作各方积极组织和参与区域旅游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合作各方共同提出,请求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9+2”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编制,合作各方共同推进规划的编制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扩大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合作
  充分发挥区域内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多样和具有较强互补性的优势,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联合开发的原则,积极推进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品建设的合作。为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创造条件,为提升旅游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多方面、多渠道合作,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起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区域内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库,搭建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的投融资平台。
  2.合作各方要积极设计和提供跨省(区)旅游线路,联合开发区域内旅游产品,并进行积极的推广。
  (三)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产品宣传促销合作
  1.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积极开展互为目的地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合作各方要积极参加区域内举办的各种旅游产品交易会和博览会,对他方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
  2.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联合宣传促销,有针对性地制定市场共同开发计划,积极开拓专项旅游和特色旅游产品。集合合作各方旅游资源和共同市场,积极争取各种政策支持,针对内地、台湾和海外市场的不同需求,共同打造旅游精品,开发旅游市场。
  3.合作各方通过努力,积极争取民航部门的支持,以客源流量和流向为参照,推动区域内多条航线的开通,实现资源共享,客源互送。
  (四)加强旅游信息交流和应对旅游重大事件合作
  1.合作各方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以各地旅游官方网站为基础,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网的联系,构建区域旅游信息平台,促进“9+2”各方旅游信息互动。
  2.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处理合作机制,制定相关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并确保有效落实。重点是建立“黄金周”期间旅游信息预测预报、重大旅游事件通报机制,以及跨省 (区)之间的旅游投诉处理合作机制。
  (五)消除地区性旅游壁垒,逐步推进跨省 (区)无障碍旅游
  1.开放旅游市场。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在区域内落户,鼓励和支持资质高、规模大、信誉好的旅游企业在区域内各省(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促进区域内跨省(区)经营网络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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