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已经第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
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和繁荣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各方,经协商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
一、合作宗旨和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9+2”各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坚持区域旅游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为市场、求同存异、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特点,共同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形成资源共享、市场共拓、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泛珠三角区域旅游业得到快速、稳定、和谐发展,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交流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本地法律、政策和实际需要,参与本指导性意见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领域。
二、合作目标
积极主动地顺应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遵循经济发展内在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旅游业服务网络功能,逐步建立区域内资源共享、规则统一、方便优质的旅游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旅游服务网络、产品促销网络和高效协调的信息共享网络;最终实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服务一体化市场体系目标。
三、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