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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

  (六)对需要移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巡逻执法案件处理移送通知书》后,随同案卷副本一并送达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受巡警移送的案件后,应积极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巡警所在大队。
  第十条 对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需要按日增加罚款的,应填写《巡逻执法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原裁决机关批准。原裁决的罚款和按日增加的罚款收到后,应分别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暂扣的证件和其他物品,除决定收缴的证件和依法没收的物品外,应退还本人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被暂扣物品的当事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经通知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将物品上缴财政部门。对应退还原主的财物,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或其它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区防暴(巡警)大队负责人批准,先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对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自行销毁。对查获的违禁物品,经区防暴(巡警)大队负责人批准,送交专门机关或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次日起的5日内递交申诉复议书,申诉复议受理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申诉复议裁决决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暂扣措施、查扣财物、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在接到暂扣凭证或裁决次日起的5日内递交申请复议书,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议管辖。
  (一)不服区防暴(巡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裁决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受理;
  (二)不服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决定的,由市公安局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复议程序。
  (一)申诉、复议受理机关接到申诉、复议申请书后,应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应决定受理的,应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记录备案;对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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