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进行管束后移送就近的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由巡警移送民政部门收容。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值勤巡警可以将其移送就近派出所进行约束。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需要暂扣财物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暂扣财物清单》并经行为人签字,随同《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一并交被处罚人。
第七条 值勤巡警应在24小时内,将开具的《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存根,《巡逻执法案件暂扣财物清单》第二联,以及暂扣的证件、车辆、物品送达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或物品因故不能送达的,可就近寄放并告知审理部门。
第八条 值勤巡警发现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并应予吊扣其驾驶证的,必须就近移送交通民警处理。在无法移送的情况下,对有下列行为的,应报告区交警大队处理:
(一)驾驶无牌或无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 防暴(巡警)大队案件审理部门处理违反
《暂行规定》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对违法行为人需要传唤的,应按规定使用传唤证,行为人拒绝传唤的,经防暴(巡警)大队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二)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讯问前应告知被讯问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被讯问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承办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取证,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向提出控告的巡警取证;
(三)讯问和询问都应做出笔录,经被讯问人或证人核对后,告知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经过询问查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填写《巡逻执法案件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单位或派出所,第三联留存归档;
(五)裁决作出后,原开具的《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回归档。裁决罚款的,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对接受值勤巡警当场处罚前来交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