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正确实施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有违反
《暂行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为情节,分别处理。
第三条 处罚裁决权限:
(一)对违反
《暂行规定》的行为,处拘留、超出50元罚款或没收财物的,由区公安分局裁决;
(二)对违反
《暂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异议的,可以由值勤巡警当场处罚,并开具《巡逻执法案件罚款收据》;
(三)对超过公安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值勤巡警处理违反
《暂行规定》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行为人,并指出其违法行为事实;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或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告之;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的,应向被处罚人宣布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当场缴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但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交给被处罚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罚款;
(四)对超出值勤巡警当场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处罚人对当地处罚有异议的案件,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交被传唤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审理部门接受处理,案情复杂或行为需要给予治安拘留的,应将行为人、证人及其他有关证据移送就近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