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测绘服务与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册)编制与更新工作。积极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为城市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对测绘的需求,做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作。
四、经费预算
(一)省级基础测绘投资经费预算。
省级基础测绘任务是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基础测绘经费的主要投资方向。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示范工程是在实施省级基础测绘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的实际需求,采取合作建设、成果共享的方式实施。省级基础测绘任务和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示范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投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1999年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定额》测算,“十一五”期间,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总投入经费为16752.85万元。其中,争取国家测绘局投入1300万元,主要用于
GPS连续运行基准站建设、基础航空摄影、1∶5万和1∶25万比例尺数据更新、海岛测绘以及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结合土地利用影像数据库建设项目经费500万元;省财政投入14952.85万元。
(二)市、县级基础测绘投资。
按照法定的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县要根据本级基础测绘的内容和更新周期的要求,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要自筹资金完成辖区内的1∶1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任务,并与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基础测绘项目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基础测绘法制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基础测绘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基础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等政策法规。建立基础测绘经费稳定投入、成果定期更新和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基础测绘执法监管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基础测绘投入。
加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投入和需求迫切的重大测绘工程、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等专项投入,支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示范项目,加强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测绘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制定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财政预算和审核,确保基础测绘经费及时到位。要健全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统筹基础测绘与专业测绘工作,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与低等级控制网建设,避免重复测绘。统筹省、市、县级基础测绘协调发展,实现省、市、县三级基础测绘成果共享。及时发布成果目录,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广泛应用。加强测绘与专业部门之间的合作,研建各种专题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建立测绘与专业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交换机制,利用专业地理信息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的相关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