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销售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第六条 在广东省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审查发放。

  第七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批发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七)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四)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七)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四)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五)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