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销售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第六条 在广东省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审查发放。
第七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批发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七)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四)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七)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四)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五)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