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8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资格审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资格初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