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协助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和节能增效实施方案。
第四章 负荷管理
第二十条 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负荷管理措施:
1、制订有关错峰用电的管理办法,确定错峰方案。
2、组织编制并审批《广东电网超计划限电线路序位表》、《广东电网事故限电线路序位表》、《广东电网三级快速限电线路表》。
3、组织制定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电力供需形势预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研究制订以下措施,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
1、根据电源结构情况和用电负荷季节性特点,逐步推行蓄冰(水)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各时段的价差,并在发电上网环节实行与电网销售环节联动的峰谷分时电价。
3、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负荷管理措施:
1、根据负荷变化、发电机组出力及检修情况,优化机组运行调度,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提出错峰、避峰计划和方案,报当地经贸部门批准。
2、根据负荷缺额程度发出相应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加大与电力用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将错峰信息通知用户,实行有序错峰。
3、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负荷监控能力,用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电力用户的用电管理水平,确保有序用电。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以及经济贸易部门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强化电力用户和全社会的节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