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措施的具体实施:
1、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定期对本地区用电大户进行排序,并结合产业政策和能源效率标准,确定本地区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2、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电力用户的电能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检查,促进电力用户不断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第十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察)、电平衡测试和能效评价工作。
2、协助政府部门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
3、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示范工程和项目。
4、开展节能产品认证。
5、推广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在安排新增及原有电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新上项目尽可能采用大容量、高参数机组。
2、发展和推广适合各类煤种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
3、推广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技术。
4、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在运机组进行节能改造。
6、在生产运行中,加强能源管理,降低厂用电和供电煤耗,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用电负荷达到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采取和实施以下措施:
1、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
2、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8222-87)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电平衡测试和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3、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
4、积极参与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工作。
5、用电负荷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电工作,设立节电管理岗位,聘任经培训合格的节电管理人员,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和用户做好节电工作,并加强自身节电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降低输、配电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