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起草节能节电地方标准、制订最低能效标准和最高能耗限额、组织开展节能节电产品认证。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电网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
第三章 节电管理
第十二条 节电管理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节电管理措施: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对高耗电产品制定单位电耗限额。
2、确定我省节电增效的重点用户,加强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组织对重点用户的能耗检查,促进企业节电增效工作的开展。
3、制定经济激励措施,推广高效节电技术,鼓励电力用户购买通过认证的节电产品。
4、建立重点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5、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
6、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制度,即对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经能效评价合格或者自愿承诺并采取积极的节能措施实现其在一定期限内节电目标的企业优先保障供电,并给予必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