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省物价局
省质监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我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我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