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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生产或使用《节能设备(产品)目录》所列节能产品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关键设备,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对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予一定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对不同能耗水平车辆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三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改造、示范项目,要给予贷款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资金的投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综合利用技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等各项资金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三十三)实行节能奖励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节能工作大会,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我省先进单位节能降耗经验。对在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规、技术标准,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九、全面加强节能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十四)建立健全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组建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测)工作。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和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节能监督。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和诚信节能,发挥市场调节的监管作用,建立多渠道、多环节、全方位的节能监督体系。
  (三十五)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省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对全社会各行业用能单位进行一次全省性的能源使用状况普查。要强化对单位(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检查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对技术落后的能源计量器具要坚决淘汰,保证量值的准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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