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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我省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高耗能企业,以及我省1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定期公布能源利用状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节能责任制,配备节能专职人员,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节能基础工作,鼓励实施节能奖励措施。
  (二十六)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省节能主管部门要汇同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审核制度和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建设,要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在工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材料、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竣工验收手续。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负荷预测,制定全年发电量的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和方案,做好各时期电力供需平衡。加强对电力、电网运营的监测、协调和监管,根据各地电网限制、电力平衡情况、汛期发电量,测算错峰潜力,制定全省的错峰用电计划,提高用电负荷率。落实国家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范围,实行分时电价政策,着力提高夜间负荷率。调整发电调度规划,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是高耗能企业及重点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
  八、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实施峰谷、丰枯电价政策,完善分时电价办法;扩大差别电价范围,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对达到国内先进能耗标准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三十)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把节能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以及节能管理监督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必须按照《节能(产品)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设备、节能材料。“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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