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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六、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九)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省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和实施适合我省行业特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电机系统节能、炉窑改造、余热余压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节能技改方案,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加快节能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二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实施节能降耗的重大技术示范,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重点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要制定和发布我省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在我省主要产煤区建设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提高锅炉运行效率,减少污染。
  (二十一)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根据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领域的节能重大工程。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工程、干法熄焦技术工程、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工程、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工程、烟气废热利用技术工程、煤层气(瓦斯)利用技术工程、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太阳能和热泵技术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等。
  (二十二)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测试、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要组织制定全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增强节能服务能力,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服务,为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提供技术和服务保证。要加强节能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七、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二十三)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尽快修订完善《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云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抓紧制定《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加快建立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能耗标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以及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十四)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省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组织编制《云南省“十一五”节能规划》、《云南省“十一五”工业节能规划》等,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快组织编制工业、建筑、交通、商业、民用、农村和政府机构节能等专项规划。各州市政府、行业协会和省属企业集团要制定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节能规划,加强规划对节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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