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1.44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17%,平均年节能率3.7%。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氛围。
三、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六)建立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能耗降低目标,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绩效考核制,把节能工作作为各地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以及对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除我省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25户企业外,再选择100户年综合能耗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制定《云南省百户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州、市和能源消耗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狠抓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重点国有企业能耗指标作为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评价考核内容。
(八)建立全省能耗公报制度。省政府每年定期公布各州、市及重点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统计和节能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基础工作,充实必要人员,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要定期向省、州(市)、县(市、区)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各统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对能源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四、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九)着力抓好工业节能。全力推进钢铁、有色、化工、煤炭、电力、建材六大重点耗能行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以及重点用能设备、重点耗能产品的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实施“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培育一批先进节能示范企业,对重点耗能企业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完善节能措施,强化节能考核,建立严格的奖节罚超制度。要特别加强煤炭高效化、清洁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老旧燃煤发电机组,按照高效、清洁和大型化的要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鼓励余热余能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