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2006〕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第一类疫苗订购分发工作
目前,我省纳入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口服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报我厅审核后,由我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实行部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除恩平市)等7个市疫苗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疫苗分发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向下分发,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到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订购供应工作
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第二类疫苗不再实行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订购和逐级供应。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均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
为确保疫苗流通改革的平稳过渡,各市疾控中心在2007年3月31日前如有需要仍可省疾控中心采购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加强管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疫苗管理是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