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 土地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的投资额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