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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城市为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六盘水、遵义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全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查处通过互联网的传销案件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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