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严格教育科研人员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教育科研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专业结构、职称结构与年龄结构,对教育科研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格程序,严把入口关,逐步实现教育科研队伍的整体优化。禁止因人设岗,禁止占用教育科研机构的编制安置其他人员。
12、建立教育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将教育科研人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制定教育科研人员的培养规划和措施,保障教育科研人员培训的时间、经费和质量。
13、进一步发挥省教育学会、高教学会、职教学会和市(州)、县(市、区)教育学会等群众性学术组织的作用,以营造教育科研氛围,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要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地方教育和学校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教育科研经费投入相对稳定,并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保证教育科研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教育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投入。
1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学校校长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作为示范性学校评审的重要标准,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1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表彰奖励制度。省教育厅将定期召开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表彰大会,对在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把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及其成果作为职务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在评定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时,对有教育科研水平和成果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18、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要不定期召开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要充分利用湖南教育电视台、湖南教育报刊社、湖南教育网、《当代教育论坛》等媒体,宣传和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并逐渐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