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7号)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 7月18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保持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监督预测。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州(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和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州(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