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
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对于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人口发[2006]31号)和《关于印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 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切实将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纳入经常化、属地化管理,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总结推广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的经验及做法,推进流动人口 (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