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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要与其项目资金管理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其项目资金管理中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检查。
  (四)在项目支出完成后,单位和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单位和部门的自评工作要与自身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相结合。
  (五)在单位和部门自评结果的基础上,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绩效评价对象组织考评。一是对单位和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二是采取抽查的形式到现场用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最后将以上2种考评情况综合形成考评结论。
  第十七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考评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和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应报省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省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省级一级预算同类财政支出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开展自评工作。对于本年度完成的项目,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2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自评报告。对于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项目支出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一些自评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申报绩效目标。对于已经开展了绩效评价并将继续开展绩效评价的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在预算申报时,必须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申报的预算支出,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并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整改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期上报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安排和拨付同类项目财政资金。如逾期不报送自评报告,视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将暂停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拨款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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