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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某些财政支出的特点所确定的相应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其所做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务有直接的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目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能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进行评价。

第四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组织制定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定省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含绩效评价目的、内容、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二)对每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成立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收集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执行现状等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单位财政支出和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应当收集单位、部门财政资产、资源等基本资料。
  (四)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特点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指标体系的制定和绩效考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订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目标、主要内容和时间进度等。
  (二)对不同的绩效评价对象,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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