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我省州、市级以上城市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并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加工设施,省级可安排部分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粮食局落实。进一步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一)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制度,健全工作体系。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将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
(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5]128号)要求,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圆满完成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粮食安全。必须按照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要求,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粮食企业竞争力等硬指标上来,确保本地区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的总体稳定,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