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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一)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省内外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是解决我省粮食供需缺口、促进粮食区域平衡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二)实行粮食动态储备,建立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机制。
  积极鼓励黑龙江、湖南等省外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企业到我省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双方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建立粮食动态储备。对黑龙江、湖南等省外粮食主产区到我省建立粮食动态储备、参与我省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从我省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双方合作企业适当的费用补贴。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粮食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一)切实加强我省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长效机制。确保基本农田稳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省外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粮食安全。省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粮食购销调存数据中心,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
  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为确保省内主产区粮农利益,当省内粮食主产区粮食收购价低于省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必须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保护预案,委托当地有资质和能力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托市收购。
  (三)完善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创新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
  省级储备粮在省定规模内将分为战略储备和动态储备两块。战略储备作为省人民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常年储备。动态储备分为3种形式,一是对我省粮食主产区因粮食收购价格低于省定最低收购价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经省级有关部门同意收购的粮食,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省级动态储备进行管理,给予收储企业一次性收储费用补贴,要求收储企业根据市场粮价情况及时进行当期销售,盈亏由收储企业负担;二是与省外粮食主产区进行合作,省外主产区来我省建立动态储备;三是作为全省用于经营周转的调控储备。动态储备要按照灵活、机动、效益、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并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具体规模布局、运作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确定。任何时候必须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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