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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一)进一步做好粮食市场体系规划和建设工作。
  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购销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活跃粮食流通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加快对全省粮食储备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和功能提升项目的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企业的储粮技术水平,确保储粮安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在政策、资金、税收上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大粮油检验设备投入,改善检验机构仪器设备条件,提升我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和水平,提高检验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粮油”产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
  进一步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行政区域内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品质测报、原粮卫生和粮食库存放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
  各级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的监管,对购买陈化粮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严禁倒卖或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严防陈化粮流入我省口粮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省内外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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