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6]17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思想观念上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职能上由微观管理、直接经营到宏观管理、引导服务的转变,国企改革进程由小步慢走到大胆突破的转变;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云南粮食的老人、老粮、老账问题;基本建立了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为保护粮农利益,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出发,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提出了26条
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完善政策措施是健全体制机制,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的需要;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
现将《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任务,不断创新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机制
(一)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扫尾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改制。进一步盘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资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按照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