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高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能力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深化对保险业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建立科学的保险发展评价体系。坚持市场配置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积极研究、分析、规划和引导,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积极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合理增设分支机构与基层服务网点,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滇投资组建法人保险机构。
实施全程、分类和动态保险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形成及时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欺诈误导、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开展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逐步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等保险组织形式,将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加强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积极促进全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障金融协调稳健运行。
加快保险诚信建设,创新诚信监管机制,建立诚信建设示范区。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育保险诚信文化。结合诚信评议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诚信服务和诚信绩效考核体系,将诚信评议指标内化为内控管理制度。构建全行业诚信信息库,建立诚信状况披露和预警机制。
八、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若干意见》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5]9号)的要求,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在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责任,把发展保险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对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切实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应对灾害事故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平安建设、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拓宽保险的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