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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运用税收优惠、再保险等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和自愿参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参保,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建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逐步形成支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对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与救助保障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公司要对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围绕我省糖、茶、胶、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花卉、奶牛、生猪等优势特色重点产业,将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作为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项目,选择有代表性的州(市)、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完善后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烤烟保险,推行“政府主导推动,龙头企业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适时进行全省统保。支持保险公司在I级森林火灾地区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从当地政府公益事业经费中列支部分资金作为保费补贴。探索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政策性统保、商业化补充、民政救助三结合的农房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政府推动、财政补贴、统一办理、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农房政策性统保试点。探索开展育种、新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缴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被征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试点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商业化运作。引入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模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发挥政府组织、宣传、监督作用和保险机构运营、管理专业优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提高覆盖率。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民工综合保险,解决农民工意外伤害、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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