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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一个贯穿科学发展观,紧扣和谐发展主题,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将对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整体实力稳步增强,功能作用日益突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至 2005年,全省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29亿元,年均增长13.49%;累计承担风险保障6万多亿元,支付赔款与给付70.27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全国和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保险业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险占金融总资产的比重低,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
  保险是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引导消费、拉动投资、支持出口、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加快保险业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有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大有作为;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当前我省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保险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今后一段时期,要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项中心任务,理清思路、加强协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乘势而上、顺势而为,使我省保险业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较大发展。
  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围绕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改革发展工作,按照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产品服务标准化、从业人员专业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内外环境和谐、速度与效益并重、规模与质量并举,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走在西部发展前列的现代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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