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受托粮食收购企业,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工商、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
价格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预案执行结束后,省粮食局应及时组织对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及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检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收购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稻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省农业厅负责了解反映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意见和要求。省粮食局负责监督各受托收购网点的布局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粮食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和受托收购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各受托收购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创造必要条件,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 本预案执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稻谷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企业名单
西双版纳州: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
德宏州:云南潞西国家粮食储备库、盈江县粮油购销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