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积极性,在本预案执行期间,各粮食承储企业应尽量安排省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轮入,原则上停止省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轮出工作。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一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合理收购费用为每千克0.05元(含入库前费用),由省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给受托粮食收购企业。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和有关州、市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省粮食局,同时抄报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具体报送时间为逢5日、10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00之前(表格样式另行下发)。在中晚稻主产区中晚稻市场价格回升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各地受委托收购企业停止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并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
第十三条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相关州、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各地预案执行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及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本预案收购的中晚稻,由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就地临时储存(临时储存期为一年),并负责所收购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在本预案执行期间不得擅自动用,在市场粮价回升后,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积极销售。临时储存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千克0.08元/年,其中0.07元为指定库点保管费用,0.01元为监管、质检费用、跨县集中等费用,由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受托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的粮食,其贷款利息和有关收购、保管费用由省财政按季足额拨付给受托粮食收购企业。托市收购的粮食销售收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