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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第五条 在中晚籼稻和粳稻上市后,在我省6个稻谷主产区,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1.44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1.50元时,主产区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书面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由省粮食局责成所在地受托收购中晚稻的收购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第六条 受托的粮食收购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点,方便农民售粮。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的中晚稻集中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省粮食局审核后对外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省粮食局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的情况下,我省6个稻谷主产区地方储备粮未达到省人民政府核定地方储备数量规模时,地方储备粮企业也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购价,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粮。
  第八条 中晚稻上市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省级储备粮轮换轮入的中晚稻的价格(省内当年粮食),以及各地从主产区调运充实地方储备和轮换地方储备中晚稻的价格,应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合理费用。全省各销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地方储备粮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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