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6]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云南省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814号)有关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思茅市、楚雄州、保山市、红河州等6个州、市。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州、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新粮)最低收购价每千克1.44元,粳稻(新粮)最低收购价每千克1.50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以上;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7%以上。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中晚稻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根据水分、杂质、等级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 [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照每千克0.04元掌握。
第四条 在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思茅市、楚雄州、保山市、红河州等6个稻谷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所在地具有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体企业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