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6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担保行为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融资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再担保适用本办法关于信用担保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除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外,信用担保机构不得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用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扶持政策;
(二)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信用担保的政策法规;
(三)研究拟定相关政策,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