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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6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担保行为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融资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再担保适用本办法关于信用担保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除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外,信用担保机构不得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用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扶持政策;
  (二)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信用担保的政策法规;
  (三)研究拟定相关政策,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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