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津劳局[2006]1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精神,为促进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现就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灵活就业的认定与管理
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是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或其他就业岗位时,工作场地与劳动时间不固定,难以获得稳定收入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证明其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其就业状态的转换,据实确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二、关子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享受条件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申请人对接续社会保险方式、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履行缴费义务等情况承诺后,与其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