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企业,应填写《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人选情况表》,并附相应材料、证件。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二)每年1月底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企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报告上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并以书面报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
(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资助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坚持资助标准,严格申报、评审、批准程序,注重人才质量和创新成果,营造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人才创新的氛围,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五)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支持享受资助人员科研、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同时要匹配不低于资助额度的经费。
(六)每年2月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向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七)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流挪用等行为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资助项目,并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资助经费。
(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经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工作,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经委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