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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资助幅度一般为人均5-10万元,每年用于资助引进人才名额在25人左右。
  (二)资助由市经委组织评选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一次性奖励。资助金额一般为人均5-10万元,每年用于资助人才奖励名额在15人左右。
  (三)资助重点项目(课题)专业技术带头人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由市经委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等活动所需经费。资助幅度为人均1-2万元,每年用于资助培养人才名额在40人左右。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每年可提取专项资金总额的2%作为办公费,,用于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制项目申请书等必要开支。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与批准程序
  (一)企业申报
  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集团公司进行初审,对照申报标准进行技术和经济指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评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机械、电子、化工、轻工、医药、冶金、纺织、汽车等行业的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认定评估。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经委有关领导,相关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和科技、专利等专业机构权威人士组成。
  (三)综合平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汇总各集团公司和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资助的建议,经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工业工委和市经委批准。
  (四)经费核拨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渠道将资助经费划拨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并将划拨结果报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
  专项资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资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经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可先行审定、实施。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与材料要求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布置年度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明确资助的重点、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
  (二)引进创新型高级拔尖人才申请资助,可随时申报;培养专业技术带头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资助,为每年3月份;参加由市经委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活动申请资助,以及对有突出贡献人才进行奖励的,由市经委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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