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经人教[2006]24号)
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实施“企业创新人才工程”,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打造优秀技术创新团队、奖励创新人才及创新成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市经委特设立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现将《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人才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搞好技术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积极营造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附: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
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企业创新人才工程”,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打造优秀技术创新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实际设立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为加强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工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课题、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奖励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人才等。
第三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由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市经委按照不低于资助额度予以匹配,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由经委人事教育培训处、科技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工业工委干部处、经委财政金融处共同组成,负责组织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资助的申报、评审、批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设在经委人事教育培训处,牵头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经委财政金融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