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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方案》的通知

  6.负责研究解决西北证券破产清算中的有关事项。
  五、维护稳定措施
  (一)充分准备。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各相关机构或部门均应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事件和因素进行充分估计,在履行重要程序、发布重要文件前,均应就维护稳定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专门电话并安排专人对来电来访进行答复。
  (二)临机处理。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对于任何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事件和因素,最先获知的机构或部门,应在汇报的同时尽力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重复来访人员,应当耐心说服并劝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新问题或了解清算进度。
  (三)及时汇报。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对于任何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事件和因素,任何获知该情况、事件和因素的人员,均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在获知相关情况后,亦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协调沟通。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各相关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保证沟通渠道24小时畅通。对于任何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事件和因素,最先获知的机构或部门除向上级部门汇报以外,还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进行沟通。
  (五)调查研究。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对于任何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事件和因素,最先获知的机构或部门应尽快做好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对于疑难、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情况、事件和因素,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研讨,慎重解决。
  (六)请求协助。对于群发事件,最先获知机构或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在必要时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1.若发生10人以上群访,应要求其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集中反映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派员协助。
  2.若发生30人以上群访,应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机关,请求出警维持秩序,并认真做好说服工作,讲明政策,疏导安抚;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安抚疏导工作,避免事态向恶性方向发展。
  3.若发生滋事、围堵、冲击型“闹访”,属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出警维持秩序,加以制止;对于煽动、串联、操纵他人借访闹事的主要人员,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七)落实责任。移交司法清算期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事件,或在应急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自治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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